【華裔家庭資產安排問題多多,稍不謹慎將鑄成大錯!】
吃喝玩樂
2017-09-04
【華裔家庭資產安排問題多多,稍不謹慎將鑄成大錯!】
➤ 財富資產配置
在加拿大的法律體制、稅制下,資產配置的課題非常值得研究。華裔家庭因缺乏對加拿大法律和稅制的認識,通常在資產配置上產生許多誤區,特別是喜歡買產業的家庭,覺得把產業留給後代是最好的,認為在資產產權上做好安排就可以了。因此,有自己個人擁有的,也有跟配偶聯名的,更有跟孩子聯名的,甚至是直接放在孩子名下的也不少。然而,他們都不太清楚,他們這些安排將意味著什麼。
➤ 案例一
周先生曾經是一個成功的中國企業家,1998年移民溫哥華。他的資產包括與妻子聯名的自住物業和80萬的存款、自己名下投資物業1套、跟兒子聯名的投資物業1套。
周先生跟前妻所生的女兒,已經成家,也住在溫哥華。周先生想把他自己名下的投資物業留給女兒,於是他找律師做了一份遺囑,把自住物業和80萬的存款都給現任太太,兒子繼承跟父親聯名的投資物業,女兒繼承父親名下的另一個投資物業。
不幸,周先生62歲是因癌症去世。按照法律規定,現任太太繼承聯名自住房和聯名存款賬戶、兒子繼承聯名投資房,均可直接過戶,無需繳納遺產認證費和沒有稅務問題,而留給女兒的投資房則存在增值稅的問題。周先生在做遺囑時,並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導致女兒未能順利繼承這套投資物業。
留給女兒的這套投資物業,購買價78萬,目前市場價235萬。女兒如果想順利過戶到自己名下的話,則需要繳納增值稅(capitalgain tax), 以及遺產認證費(probate fee)、律師費、會計師費等等,總共約40多萬加幣。加拿大法律規定,人死亡後,如果其資產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聯名人, 該資產將視為死亡當天賣出,(Canadian deemed disposition on death at market value),以計算死者當年的收入,併申報最後一年的稅務(final tax)。只有等死者名下資產、債務全部清算完,並且繳完稅後,繼承人才得以繼承該資產。
女兒無法拿出40多萬,找繼母商量,希望先用父親留下的80萬存款支付這筆40多萬的稅費,日後等她賣產業後再還。無奈繼母不同意,女兒一怒之下狀告遺囑不公,連同繼母及其兒子一起告上了法庭,因為她覺得父親的稅務都落在她身上,而繼母及其兒子沒有任何的承擔就輕易繼承了資產,這對她是很不公平的。
然而,女兒贏得官司的可能性是很小的,幾乎不可能。因為父親的其它資產都是在其生前與他人聯名的,法律規定,有共同擁有權的,生存者取得擁有權(survivorship)。
可能有人會想,為什麼不在生前直接買在女兒名下?或者跟女兒聯名?或者直接過戶到女兒名下?其實這些問題很多人都想過,但是真要這麼做的時候,又會有另外的難題和擔憂。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
➤ 案例二
張先生今年50歲,一家四口於2000年從香港移民溫哥華,前後花了480萬加幣(不用貸款)買了4棟獨立屋(自住房除外),目前市值約1130萬,增值部分約650萬。張先生雖然身家過千萬,但是流動資金不多,每月的生活費用靠的是這4棟出租物業的收入($18,000/月),日子過得還不錯。
張先生一直以投資物業感到自豪,因為出租物業的收入讓他不用工作也能過上很安逸的生活。有一天,張先生就投資房轉名給子女的事情諮詢他的律師。然而,從律師那裡得知的法律和稅務資訊,讓他陷入了困境。
律師告訴他,如果他現在把投資物業轉給未婚的兩個子女,一方面現在就要交約160萬加幣的所得稅(因為物業增值了),另一方面對租金收入的掌控也會受限,甚至可能會存在一種情況,如果子女的婚姻或同居關係出現問題,根據加拿大法律,子女名下的資產將會被分割。
所謂現在感情和婚姻來得容易,去的也容易,再加上現時社會太複雜,太早過戶給未婚子女,未必是好事,搞不好,自己畢生辛辛苦苦累積下來的財富,最後被別人合法地分割。但是,如果現在不轉,投資物業每年若以3%的複利增長,將來百年歸老時,按照加拿大稅法,全部資產視作當年賣出,那麼他的子女面臨的是:父親資產被凍結清算,代父親繳清約765萬所得稅後(按照90歲壽命為例,不同年齡段的稅款詳見下表),物業才能轉到子女名下。然而,子女去哪兒找765萬這麼多錢呢?於是,張先生進退兩難。
由於加拿大是“萬稅之國”,因此,不管是打工一族,還是高資產人士,都面臨著相關的稅務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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