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詩省政府再動刀 修住宅租賃規例】

吃喝玩樂 2018-05-24

【卑詩省政府再動刀 修住宅租賃規例】 隨著卑詩省樓價一路升高,住宅出租市場亦有所變化,為了進一步鞏固出租市場的安全與公平,省長John Horgan在今年4月宣布成立出租房屋專責小組(Rental Housing Task Force),對長達16年未全面改善的卑詩《住宅租賃法》進行檢討並改善。僅在小組成立一個月後,於5月17日,一項關於房東以裝修為由驅逐租客的條例率先登場,有關條例要求房東如果因拆除房屋、重新裝修或修補某些地方而需結束合同,需要至少提前4個月向租客發出通知。而舊的相關法例則規定在上述情況房東只需要提前2個月通知租客,而租客無需支付最後一個月的租金,以此作為對租客的補償。 Horgan表示現時的法例並沒有跟上住宅市場的變化:「專責小組將在16年來首次對我們的《住宅租賃法》進行全面審查……在過去八個月我們對租賃法進行了很多重大改造,但仍有更多工作需要進行」而市政和住房部部長Selina Robinson指:「這個特別小組將為全省省民提供一個機會,省民能提出想法,從而更新法律以保護租客和賦予房東出租更多住屋的信心。」 新修改的租賃法亦規定,如果房東或者新屋主因個人理由而結束租屋合同,並且同時未遵守有關規定,必須賠償租客共12個月的租金,除非房東有合理理由獲得仲裁人的豁免。而這些規定之要求包括: ➤發出搬離通知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按照租賃法第49條所要求的步驟完成終止租約事項; ➤被終止租約的房間因裝修等上述原因而被佔用至少要長達6個月以上,按照之前的規定,如果房東後續沒有如實履行,租客則有權追溯一個月的租金。 此外,這項被修改的條例還給予租客一項優先權,當房東以裝修或維修為由終止當前租約而擬定新租約及規定新的租金時,租客有權提出拒絕。如果租客首先提出不同意簽新合約,同時房東「沒有提前發出45天通知」,或「沒有跟租客簽訂新租約」,房東將必須賠償租客12個月的租金,除非以合理理由被仲裁人免除此項義務。如果房東代表該住屋的買家,即新的屋主,終止與租客的租屋合同,「逐客」書面通知書必須寫明買家的名字和住址。據悉,更多有關住宅出租的法例將會陸續登場,省長任命的出租房屋專責小組將繼續展問對租賃法的全面調整,預計今年秋天發布完整的修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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