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哥華裔業主因搬了幾件雜物,被大樓管理處收了$300,法院這樣判!】

最新消息 2024-10-17

溫哥華一名華裔業主黃女士(Ciyan Huang)因300加元的“搬屋費(move-in fee)”與大樓管理公司展開法律爭議,引發了BC省內熱議。這場官司揭示了業主與物業管理之間的矛盾,並引發了關於業主權利的討論。

事件發生於2021年9月。據黃女士所述,她與兒子在該大樓單元居住多年,後來將房屋出租。2021年9月1日,她的兒子在搬離期間,將幾件家居物品暫時存放在單位內。黃女士強調,這些物品僅為零散家居用品,數量有限,當時房屋尚未完全搬空或重新入住,且她的兒子並未使用大樓的電梯,也未影響其他住戶,因此不應被收取所謂的搬屋費。

 

然而,幾天後的9月7日,黃女士收到大樓管理公司的通知,要求支付300加元的搬屋費。據她所述,當天大樓看管員在未經通知的情況下進入她的單位,這讓她非常不滿。黃女士隨即提出異議,表示收費不合理,並解釋稱她的兒子只是暫時存放幾件物品,根本不符合大樓搬入標準。此外,黃女士還指出,當她最初從開發商處購買該單元時,大樓的管理章程明確規定,初次搬入的業主應免除搬屋費,因此她堅信自己不應支付這筆費用。

大樓管理公司對此堅持認為,黃女士兒子的行為屬於“搬屋”,即使物品數量不多,依規定也應支付搬屋費。雙方僵持不下,最終黃女士選擇通過BC省民事爭議仲裁庭(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尋求公正裁決。

在審理此案時,仲裁庭仔細審查了大樓管理章程和黃女士所提出的豁免條款。黃女士依據2016年修改的管理章程指出,直接從開發商購房的業主在初次搬入時可免除搬屋費。然而,仲裁庭並未僅依此條款做出裁決。

仲裁庭認為,本案的關鍵在於,黃女士兒子的行為是否符合收取搬屋費的標準。經詳細調查,仲裁庭發現黃女士兒子僅搬入少量物品,且整個過程不足30分鐘,並未涉及大規模家具搬運。最終,仲裁庭認定,此類小規模物品搬運不構成正式的“搬入”行為。

在公開判決書中,仲裁庭寫道:“根據大樓管理公司陳述,此次搬運僅耗時30分鐘,且無家具。基於物品數量有限且未涉及家具,我認為不應收取搬屋費。”最終,仲裁庭裁定大樓管理公司撤銷對黃女士的300加元搬屋費收取,並賠償她225加元的仲裁費用。

此案為許多業主敲響了警鐘,揭示了大樓管理中的潛在收費爭議。在現代許多公寓和聯排別墅中,搬屋費常常引發業主困惑與不滿。儘管這類收費大多有明文規定,但具體情況不同,容易產生爭議。

黃女士在案件勝訴後表示,她並非一開始就想走法律途徑,而是在多次與大樓管理公司交涉無果後,才不得不提起訴訟。她希望通過這一案例,讓更多業主了解自己的權利,並鼓勵大家在面對不合理收費時,勇敢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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