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前以390萬加元售出的溫哥華西區住宅 原屋主仍居住在內】

最新消息 2024-06-13

溫哥華西區的一處住宅,其原屋主在去年6月以近400萬加元的價格售出後,依然一直居住在該房屋中。上週,他們在法院勝訴,將暫時阻止新屋主驅逐他們。

根據BC省最高法院法官Kevin D. Loo's的裁決,該房屋的原屋主是Feng Xia Liu和Lian Bin Feng。

2023年4月簽訂了購買和出售合同,同意以390萬加元的價格出售該物業。

該房屋於2023年6月15日完成銷售,但在交割前,買家和賣家已簽訂了一項住宅租賃協議,允許前屋主繼續居住在房屋中,直到9月底。

根據Loo'的裁決,租賃協議的日期為2023年5月1日。該協議要求前屋主每月支付5,500加元的租金,並要求他們維護該物業並繼續支付水電費用。

正如裁決中引述的,購買和出售合同承認了租賃協議,指出"賣方無需支付押金",但買方將從購買價格中"扣留"10萬加元,直到租賃期接近結束時。

裁決指出,"自2023年9月30日固定租期結束以來,請願人一直主張他們有權繼續以月租方式居住在該物業,並且應從10萬加元的預扣款中支付自9月底以來的租金"。

RTB裁決

根據法院文件,儘管前屋主仍繼續居住在該房屋中,但他們在2023年12月向省住宅租賃管理局提出了爭議仲裁。

他們主張這筆預扣款是押金,並要求RTB命令新屋主向他們支付這筆押金及利息,以及"錯誤扣留押金的法定罰款"。

法院裁決顯示,今年2月,RTB仲裁員裁定這筆預扣款並非押金,其理由之一是購買和出售合同中有明確條款說明賣方無需支付押金。

新屋主對RTB裁決的回應是,於3月1日向租戶發出了10天結束租賃的通知,理由是拖欠租金。

前屋主對此通知提出了爭議,再次向RTB申請仲裁。

第二次RTB案件在4月審理,仲裁員裁定先前RTB裁決中認定預扣款非押金,意味著租戶確實拖欠了租金。

仲裁員作出了有利於王和張的收回物業的裁決,但當劉和鳳向BC省最高法院申請對這兩項RTB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時,該裁決被暫停執行。

Loo法官的裁決就是對這項司法審查申請的結果。

"明顯不合理"

法官指出,由於第二次RTB裁決依賴於第一次RTB裁決中關於預扣款的判定,因此這兩項裁決都將基於仲裁員關於預扣款的推理分析而被維持或推翻。

Loo法官認為,仲裁員認定預扣款非押金的裁定"至少存在兩個缺陷"。

首先,仲裁員部分依據的是,預扣款與房屋狀況無關或無條件。Loo的裁決指出,這種對押金目的的解釋過於狹隘,引用了住宅租賃法的定義,即押金是"關於住宅物業的任何債務或義務"。

其次,購買和出售合同中的條款實際上將預扣款與房屋狀況掛鉤,要求賣方有義務維護該物業。

"我認為,這筆10萬加元的預扣款明確屬於(住宅租賃法)所定義的押金,"Loo的裁決寫道。

"從文件表面看,預扣款的目的是為了擔保租戶對該物業的義務。被告方沒有能夠確定其他合理的理由來解釋為什麼要徵收這筆預扣款。"

此外,法官指出,作為一般法律原則,雙方當事人對其關係的稱謂"並非決定性的"。是否為押金取決於其功能和法律定義,而非租賃協議中的描述。

"在我看來,雙方選擇不將預扣款稱為押金,本身並不合理地導致仲裁員得出預扣款非押金的結論,因為顯然預扣款符合(住宅租賃法)對押金的定義,"Loo的裁決寫道。

基於上述結論,法官裁定第一次RTB裁決"明顯不合理",應予以撤銷;第二次裁決依賴於前者,也應予以撤銷。

他暫緩了允許買家驅逐賣家的收回物業令,並命令RTB重新審議這兩項裁決的基礎問題。他還判給前屋主訴訟費用,因為他們在此案中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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