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個物業的人注意 賣自住屋所得非全免稅,想少付稅須知

吃喝玩樂 2019-05-03

【有多個物業的人注意】 【賣自住屋所得非全免稅,想少付稅須知】 聯邦稅務局昨日發出加人購買或出售房屋需知,有特許會計師提醒,稅民已經或打算購買或出售物業,便要留心日後打稅問題。尤其是華人喜歡置業,如適當利用加拿大出售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所得利潤毋須打稅的優點,可減省不少。 一般人以為,稅民出售主要居所所得的利潤,均毋須打稅,但其實要視乎情況而定。稅民(其實以一個家庭單位計算)可同時擁有超過一個的主要居所,但每個稅務年度,一個家庭單位(包括稅民自己﹑現有或前度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只能指定一個物業為主要居所。 主要居所可以是民宿﹑共管柏文﹑渡假屋﹑流動住宿﹑船屋等。而稅民擁有一個以上的主要居所在加國司空見慣。商人便可能在加國東﹑西岸,以至美國擁有主要居所,方便當事人到不同地區工作時,都有地方居住。 但要符合主要居所的定義,稅民必須擁有(或共同擁有)該物業。一年之中的大部分時間可能是稅民的配偶或前度﹑子女居於物業之內,但稅民自己在一年中亦必須曾在這些主要居所內短暫居住。稅民當出售這些主要居所後所得利潤,不一定百分百可以免稅。稅民要盡量利用免稅的好處,便要了解當中的計算方法。 特許會許師梁萬邦舉例,陳氏先後於 2000 年﹑ 2010 年及 2015 年購買 3 個用作主要居所的物業。至今年為止,他擁有三個物業的年數分別為 19 年 9 年及 4 年。假設這些物業一直未有轉手,他擁有主要居所的總年數為19年(以購入首個物業為準)。 陳如先後出售三個物業時,他可按自己意願,將 19 年的(免稅)總年數分配在不同的物業上,再除以陳氏擁有該物業的正確年數。這個比例將決定出售物業時所得利潤中,有多少能獲得免稅。要注意的是,稅民出售主要居所時,按意願分配該物業的指定年數時,稅局會自動加送一年。 假設 2015 年所買的主要居所升值最快,但由於購入的年期只有 4 年。稅民出售該物業時,可指定免稅 3 年,再另加稅局贈送的一年,即可豁免 4 年。將指定年數除以擁有物業的年數,整數為一,再乘出售物業所得利潤,即意味著該單位可獲百分百豁免所得利潤的稅款。 假設於 2010 年買入的物業,陳氏指定免稅 8 年(另加稅局贈送的 1 年),即是 9 除以 9 (陳擁有該物業的實際年數)。出售物業所得利潤同樣可獲百分百免稅。 但第一個物業的情況則不一樣,因為指定免稅年數已由 19 年減剩 8 年, 8 年(另加稅局贈送的1年),變成 9 年除以 19 年(擁有該物業實際年數),所得比例再乘出售物業的利潤所得,才可免稅。 簡單來說,稅民要盡量利用出售主要居所可豁免所得利潤的稅款,便應將升值最多的物業,給予最多的指定免稅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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