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溫華女沒有履行買樓合同義務 痛失$27.5萬】

吃喝玩樂 2017-09-15

【大溫華女沒有履行買樓合同義務 痛失$27.5萬】 大溫地區一名華人女子簽訂了買樓合同並繳納定金之後忽然反悔,但沒有在七天內提出毀約,而是直接拒交第二筆費用。之後地產商取消買樓合同並沒收了她的定金,女子不服提起訴訟,但法庭認為開發商的做法合法有效,大溫女子就這樣眼睜睜地損失了27.5萬。 根據《北岸新聞》的報導,此案中的買家是西溫哥華的陳女士(LydiaMay Chen),開發商是西喬治亞地產開發公司(West Georgia Development Ltd.Partnership),涉案的物業位於大名鼎鼎的川普大廈(Trump International Hoteland Tower)。 陳女士是一名眼科醫生,常年住在西溫豪宅區英屬領地(BritishProperties)的一座獨立屋中。 2013年,溫哥華市區的川普大廈放盤銷售。當年11月2日,陳女士參加了開發商銷售代表的一個推廣會,並對大廈豪華樓層的一套三居室公寓表示出強烈的興趣。推廣會結束不久,她就帶著銀行匯票回到現場,找到售樓人員並簽訂了買樓合同。 公寓售價275萬加元,陳女士簽約的同時,爽快地繳納了10%的定金,也即27.5萬加元。 過了不久,陳女士改變了注意,覺得這套公寓並不適合自己,於是打算收回自己的購買決策,,該繳納第二筆款項的時候也沒有按時交費。 之後,開發商取消了陳女士的買樓合同。隨後陳女士向開發商要求退還定金,但開發商拒絕退還,於是陳女士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 近日,此案在BC省高級法院進行審判,主審法官是JusticeRobert Sewell。 在法庭辯論中,陳女士的律師說,這筆買樓交易不可執行,因為開發商沒有給買家足夠的時間閱讀披露聲明,而買家也需要足夠的件去理解這個聲明。 但是法官並不同意律師的看法。他說:“買家在簽下自己的名字前,就應該保證自己已閱讀並理解合同的所有條款。” 另外,Sewell法官還指出,根據卑詩省《地產開發銷售法案》(Real Estate Development Marketing Act),買樓合同簽訂之後七天內,任何一方都有權改變主意,只要及時通知對方,就可以合法取消合同且不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陳女士沒有抓住這個機會,而是拖延到七天以後,因此買樓合同依然有效。之後陳女拒絕繳納其他款項的行為,明顯違反了合同規定,因此賣家有權沒收定金,作為買家違約行為的損害賠償。 最後,法官判決開發商沒收定金的行為合法有效,陳女士無權索回定金。 所以,簽訂合同尤其是地產等大宗交易的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寧可多花時間查資料或研究,也不要冒然簽字。真的簽字之後,一定要及時履行合同義務,不然後果很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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